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6-05-03
规则:向监管人员提供他人串供字条的行为,不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一、二种情形,即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情形;不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即不属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情形;不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形,即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的情形。本案中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但未达到“突出表现”的程度,故不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五种情形,即不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情形。但鉴于其有利于社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索引: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石敬伟偷税、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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