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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集资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态认定

发布时间:2016-04-04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主要标准,行为人参与发布虚假信息、维持P2P公司运营、虽未将非法集资款项挪做自用但经手帮助他人使用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态。

【裁判摘要】

吴义华、吴秋虹诈骗案

(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8号

针对上诉人吴秋虹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吴义华、上诉人某仍在吴义华的安排下参与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公众投资款等事项;证人林某、余某、应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吴义华、上诉人吴秋虹的供述、吴秋虹代吴义华还款证明、相关银行汇款单据等证据证明通过“华强财富”互联网交易平台骗取的大部分投资款均由吴秋虹经手帮助吴义华用于归还了个人债务以及维持华强公司的运营,故上诉人吴秋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吴秋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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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主要标准,行为人参与发布虚假信息、维持P2P公司运营、虽未将非法集资款项挪做自用但经手帮助他人使用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态。

【裁判摘要】

吴义华、吴秋虹诈骗案

(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8号

针对上诉人吴秋虹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吴义华、上诉人某仍在吴义华的安排下参与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公众投资款等事项;证人林某、余某、应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吴义华、上诉人吴秋虹的供述、吴秋虹代吴义华还款证明、相关银行汇款单据等证据证明通过“华强财富”互联网交易平台骗取的大部分投资款均由吴秋虹经手帮助吴义华用于归还了个人债务以及维持华强公司的运营,故上诉人吴秋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吴秋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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