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 严选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16-03-07
对于实施“公对公”借款并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有两个罪过即挪用公款的主观罪过和受贿的主观罪过,侵犯了两个客体即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符合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构成和,属于想象竞合,根据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当然,如果收受他人贿赂行为尚不构成受贿罪,因刑法及立法、司法解释未对“谋取个人利益”作定量规定,此时仅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公对公”借款而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如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则属于重复评价。如果先将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中“谋取个人利益”要件进行一次刑法评价,然后再将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反之亦然,都对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进行了两次刑法评价,违背刑法理论中不得对同一事实或行为进行了两次刑法评价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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