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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企业间借款行为的性质?企业间借款行为违规、违法、犯罪三者之间的界限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16-03-05

在现实生活中,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款现象极其复杂。根据现行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当前社会现实,你认为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私企、国企)与企业(私企、国企)之间的借贷行为,哪种情况下合法?哪些情况下属于违规、违法,或者是犯罪?

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在现实中极为普遍,凡是没有依法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企业,从事借贷行为都是违法的,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当为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至于是否犯罪,要看其是否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才能成立犯罪。例如,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的大量挪用型犯罪是以借贷形式体现的。如果是合法的借贷,就不能是未经董事会同意的公司工作人员的擅自所为,也不能是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借贷,否则就有触犯刑律的问题。

在我国,较早对企事业单位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为199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以及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上述解答和批复对企事业单位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均认定无效,依据也较为笼统,皆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但在我国,明确禁止企事业单位间借贷仅有中国人民银行1996 年制定的《贷款通则》,其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由于此前我国民事法律对企事业单位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规定不够明确,上述解答和批复曾一度影响了司法实践,导致实践中此类借贷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我认为,企事业单位间的借贷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在1999 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以后,对企事业单位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应遵循法律规定。合同法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认定条件。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贷款通则》只是部门规章,到目前为止,尚无任何法律、金融法规明确禁止企事业单位间的借贷行为。就本案而言,借贷行为发生于企事业单位之间,从严格的法律层面上看,其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利息应归属于出借人并依法受到保护。

对于企业间借款行为的性质界定,传统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都认为是违法的、无效的。事实上,对于企业间借款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在目前国家法制三个层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企业间借款行为如果违反《贷款通则》,则属违规;如果违反行政法规以上层级的规定则属违法;企业间违法借款只有在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在目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只能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来进行,通过银行中介,这类借款才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否则就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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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款现象极其复杂。根据现行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当前社会现实,你认为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私企、国企)与企业(私企、国企)之间的借贷行为,哪种情况下合法?哪些情况下属于违规、违法,或者是犯罪?

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在现实中极为普遍,凡是没有依法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企业,从事借贷行为都是违法的,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当为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至于是否犯罪,要看其是否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才能成立犯罪。例如,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的大量挪用型犯罪是以借贷形式体现的。如果是合法的借贷,就不能是未经董事会同意的公司工作人员的擅自所为,也不能是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借贷,否则就有触犯刑律的问题。

在我国,较早对企事业单位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为199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以及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上述解答和批复对企事业单位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均认定无效,依据也较为笼统,皆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但在我国,明确禁止企事业单位间借贷仅有中国人民银行1996 年制定的《贷款通则》,其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由于此前我国民事法律对企事业单位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规定不够明确,上述解答和批复曾一度影响了司法实践,导致实践中此类借贷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我认为,企事业单位间的借贷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在1999 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以后,对企事业单位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应遵循法律规定。合同法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认定条件。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贷款通则》只是部门规章,到目前为止,尚无任何法律、金融法规明确禁止企事业单位间的借贷行为。就本案而言,借贷行为发生于企事业单位之间,从严格的法律层面上看,其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利息应归属于出借人并依法受到保护。

对于企业间借款行为的性质界定,传统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都认为是违法的、无效的。事实上,对于企业间借款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在目前国家法制三个层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企业间借款行为如果违反《贷款通则》,则属违规;如果违反行政法规以上层级的规定则属违法;企业间违法借款只有在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在目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只能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来进行,通过银行中介,这类借款才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否则就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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