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2-13
庭立方: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给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情人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以下简称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如果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发“挂名”薪酬的,属于典型行贿;如果特定关系人参与工作,但发放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可以按照行贿处理;如果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的,所发的薪酬在正常范围内,应为该特定关系人的劳动所得,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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