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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当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以理财名义行贿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6-02-13

庭立方:对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仍接受其委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并提供理财收益的,属于典型的行贿,提供的收益数额为行贿数额。

对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委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虽然国家工作人员也实际出资,但行为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收益“明显”高于实际出资应得收益的,属于变相行贿,也应当以行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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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委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虽然国家工作人员也实际出资,但行为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收益“明显”高于实际出资应得收益的,属于变相行贿,也应当以行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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