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5-05-07
如何把握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如何区分居间介绍收养儿童和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儿童
(一)因生活困难、重男轻女等原因,私自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一定数额钱财的,一般不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010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
(二)出卖亲生子女不构成犯罪的,居间介绍并转手倒卖的行为人可单独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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