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5-03-19
对不作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应当结合被告人的动机、手段、侵害的对象、危害后果、被告人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被告人乐燕自幼未受到父母的关爱,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时已经怀孕。对于乐燕的量刑,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从轻处罚,理由是:乐燕系非婚生子女,自幼主要由其祖父母抚养,未接受应有的学校教育,16岁左右即离家独自生活,其本人的成长经历值得同情,同时其又为怀孕的妇女,对其判处较为合适。另一种意见认为,乐燕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为吸毒和游玩而置一个母亲的责任于不顾,多次将本应用于孩子基本生活的救济金,用于自己吸毒和消费;其外出期间的基本活动领域经查都离家很近,但仍长期不回家照料孩子,同时在民警、社区干部和亲友询问孩子情况时,其也以谎言敷衍以对,乐燕的不作为情节是十分恶劣的,应当从严处罚,鉴于其系怀孕妇女,可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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