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4-06-16
事务所: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0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l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继续沿用这一标准。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是否应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l00毫升作为入罪标准?经研究,将醉酒驾驶的标准定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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