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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小区住宅内为员工生活起居而租用的房屋是否可以认定为“户”

发布时间:2014-03-10

    卓安律师事务所:单位在小区住宅内为员工生活起居而租用的房屋应认定为“户”。从布局来看,社会观念中的“户”通常指民用住宅(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其主要功能是供他人家庭生活所用,单位在小区住宅内租用的员工宿舍,其外观特征及内部结构与普通民宅毫无区别。从功能来看,员工下班后的日常起居均发生在该房屋内,加之居住者成员彼此认识,相互之间能够建立起较为稳定的生活联系,在此情况下,员工宿舍具备了“户”应有的“日常生活性”。有观点认为,多人居住的员工宿舍,其成员间没有独立的空间,也不具备排除其他成员的亲友进入房间的权利,因此缺乏私密性和排他性。事实上,除了夫妻之外,即便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其共住一房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自由,要求房内居住者的自由状态达到完全排他的程度,似乎过于苛求。同时,要求员工宿舍的封闭性达到“绝缘”的程度,也实属不可能和没必要。一来即便是正常的家庭,有亲友拜访也是常事,因此不能要求群居的宿舍完全杜绝访客。二来通常住房的钥匙只有居住者才有,无论是哪名居住者的亲友探访,都有迹可循。三来既然是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就不会出现络绎不绝的陌生人进出住房的情况,这也是由宿舍其本身的生活起居功能所决定的。因此,基于坐落于小区住宅内的员工宿舍具备了日常生活功能以及必要的私密性和排他性,应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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