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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宾馆能否认定为盗窃罪中的“户”?

发布时间:2014-03-10

    卓安律师事务所:酒店旅馆:此类场所通常是供客人临时落脚和休息,多用于商业经营而非家庭生活,其流动性与公共性很大,经常会有不特定的人可以合理进出,加之居住者也不具有久居的意愿,因此一般不认定为“户”。但如果是长期租用供生活起居的房间,则具备了一定的“户”的特征。如有些旅客将家属迁至本地,全家人长期在酒店包房作为家庭住所,并在房内添置了必要的生活物品,如电磁炉、电冰箱等,未经旅客同意,酒店工作人员及他人无权进入和打扰。在这种情况下,酒店的长包房就可以被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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