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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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20
(2)所帮助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之所以处罚人,就是因为其与他人引起的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帮助实施的虚假诉讼标的数额越大,其行为间接给他人财产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损失就越大。
(3)帮助的手段。即行为人在伪造证据过程中的作用,是简单的帮助行为还是积极参与实施伪造证据,或者单独完成了证据伪造过程,行为人对证据伪造过程的不同参与程度,反映出行为的危害性不同。
(4)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程度。包括虚假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情况及实际效果等,对诉讼的影响越大,行为的危害性就越大。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在虚假诉讼中实施的帮助伪造证据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按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1)为帮助一方当事人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而伪造证据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较大的;(2)为帮助一方当事人实现其财产利益,而伪造证据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的;(3)以牟利为目的,而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实施虚假诉讼的;(4)伪造证据帮助他人实施虚假诉讼,致使诉讼活动受到较长时间拖延的;(5)伪造证据帮助实施虚假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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